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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登记的制度架构.docx

上传人:cjc201601 2021/7/14 文件大小:7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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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法物权登记的制度架构
我国《物权法》上涉及物权登记的条文共有三十五条(第6、9、10、11、 12、 13、 14、 16、 17、 18、 19、 20、 21、 22、 24、 31、 106、 127、 129、 1、 145、 150、 155、 158、 169、 187、 188、 189、 190、 199、 224、 226、 227、 228、 246 条),数量众多,内容丰富,形成了许多登记规则。这些登记规则成为司法考试 的重点之一。在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第三卷中,有4道单项选择题(第8、11、 12、13题)、3道不定项选择题(第94、95、96题)直接考察物权登记。基于 其重要性,本文专门对物权法上的登记规则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物权登记的制度架构
《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第9条到第22条)是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集中 规定。该节的条文勾勒出我国物权登记制度的大概轮廓。这些条文都是概况性的 规定,未涉及具体操作规则。它们所起到的作用是建构物权登记的基本体系,并 作为日后制定物权登记法律的权源性法条。基于这样的特点,2008年司法考试 尚未对这部分内容进行直接考察,但不能排除日后考察的可能性。而且,这些基 础性条文对把握整个登记制度的全貌,理解司法考试常考点一一物权登记范围与 效力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对这一节的条文进行梳理,方便大家理解和记忆。
从体系上看,该节条文主要涉及的内容如下表所列(其中,不动产登记效力 将与动产登记效力合并分析)。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10条
登记审查制度第11、12、13条
登记信息查询制度第18条
登记更正制度第19条
临时登记制度(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第19、20条
登记错误赔偿制度第21条
登记收费规则笫22条
不动产登记效力第9、14、15、16、17条
1、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物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 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条明确提出了统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态度。所谓统一登记制度系指,无论是何种不动产物权, 均由统一的登记机关适用统一的登记法律进行登记,产生统一的登记效力。
2、登记审查制度
物权法上关于登记审查制度的内容可以这样记忆:
(1)第11条规定了登记申请人提交必要材料的义务;
(2)第12条规定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应该做),具体包括“查验申 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申 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 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从审查方式看,我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审查属于实质 审查。
(3)第13条规定了登记机关行为的禁止条款(不能做),具体包括“要 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超出登记职责范围 的其他行为”。即登记机关的审查方式不包括不动产评估、年检。
3、登记信息查询制度
登记作为物权公示的重要方法,其首要目的是使利害关系人知悉某项财产之 上的物权存续状况。只有使登记信息通过制度化的方式为利害关系人所获取,方 能达到“公示”之效果。因此,完善的登记信息公开制度是完成这一目标所不可
或缺的。《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