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寒亭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寒亭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潍政发〔2010〕28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命令、决定等,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公布的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等名称。
第三条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行政机构;
(二)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
(三)部门内设机构;
(四)区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等;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创设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四)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逻辑结构严密。
第九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全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并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计划与起草
第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根据行政管理需要,认为需要制定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建议项目,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区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建议项目应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部门、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送审时间等。区政府法制部门对建议项目进行论证,编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列入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符合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具有制定的必要性;
(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已经基本成熟,拟确定的制度和措施具有可行性。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但推进工作中急需制定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必须事先同区政府法制部门商定,否则区政府不予研究发布。
第十三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开展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对重要规范性文件,区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开展可行性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
(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拟修改或废止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文本;
(六)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
材料提报不完整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材料后重新提报。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三)是否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能够解决现实问题,具有可操作性;
(五)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提出补充修改或暂缓制定的意见,退回起草部门: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的;
(二)文件主要内容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
(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四)照抄照搬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缺乏符合实际情况的工作措施,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的;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