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十忌”
我国建设部从2000年开始,在现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利益的条款进行摘录,编制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 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水利工程、电气工程等15部分,并在全国实行。2002年, 由于房屋建设的设计、施工规范全面修改,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也相应进行了修订。 建设部同年以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 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直接追究刑 事责任。
强制性条文(简称“强条”)实施以来,对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强化人民 环境意识,防公害意识,杜绝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隐患,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 “强条”贯彻力度不够,实施不全面、掌握不准确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在这里,我将以一名 监理工程师的身份,结合工程实际,总结岀实施“强条”十忌,与同行交流,不妥之处,敬 请指正。
一忌:轻视程序性、管理性“强条”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中对施工验收程序,施工管理提出6条强制性要文。其中
03条第四款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而在实 际施工中,很多施工单位在检验批、分项工程上很少进行自检。同过去一样,由资料员“闭 门造车”,将检验批、分项工程资料填好,待一定时机交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在分部验收上, 除基础、主体两个部分外,其它分部也基本上不进行自检,只是事后由资料员填上相应的表 格交监理签字。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 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按此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质量、 技术部门相关人员与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一道,共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 全面的检查,对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系统的核查,确认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及竣 工申请报告。但实际上,现在很少工程能做到有公司一级对单位工程组织自检自评,一般好 的情况是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一班人进行自检自评。
以上情况表明,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削弱,特别是公司对项目的管理能力正在削弱。 而一些挂靠企业,质保体系更是形同虚设。对于以上轻视程序上、管理上“强条”规定的现 象,监理人员有责任做好如下工作:(1)应提请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施工方质量 保证体系的具体要求写进合同。(2)施工单位进场后,应要求其对照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的 要求,认真核查项目部的实际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如不能满足要求,如实向建设书面 报告,并责成施工方限期完善质量保证体系。(3)在实际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分部、 单位工程验收中,如施工单位不能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监理人员应拒绝验收,并向施工 方提出整改(自检)要求,指出这是“强条”的规定。如施工方接到通知后,仍不能建立有 效的自检机能,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报告,直至建议更换施工单位。
二忌:建设单位为节约造价,降低桩基检测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 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 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 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桩数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