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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潍坊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潍坊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争议、纠纷或者供应商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投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并接受上一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 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八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的投诉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以下行为可进行投诉:
(一)招标文件存在明显歧视性规定,限制了供应商的参与;
(二)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发布;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中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采购代理机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不予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
(五)其他操作程序违***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条 供应商对采购人的以下行为可进行投诉:
(一)采购人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有上述第九条所述现象的;
(二)不在规定的时间签订合同的,或者签订合同时提出其他不符合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条件的;
(三)不予验收货物或消极验收货物的;
(四)供应商有证据认为采购人侵害其利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非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提出的;
(二)没有提供书面材料的;
(三)投诉文件没有基本的有关材料予以说明的;
(四)没有合格投标人签字和盖章的;
(五)投诉人多次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恶意投诉的;
(六)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投诉的。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限期修改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书面转达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在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期间,相关信息或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