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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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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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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61019( 颁布时间) 20061201( 实施时间)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90 号( 文号) 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管理维护第三章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与争议处理第四章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的管理与利用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经 200 6年9月25 日省政府第77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 6 年 12月1 日起施行。二 00 六年十月十九日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 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 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二章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管理维护第五条经依法勘定的省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详图, 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由毗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第六条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 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地物和相关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第七条界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标志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第八条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 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和维护。界桩丢失、损坏或者移动的, 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及时通知毗邻方并在其在场的情况下,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立或者修复。补立或者修复界桩所需经费由双方共同承担。第九条经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确认的属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该行政区域相连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内的地域, 其使用管理按照各有关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有关规定或者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执行。第十条因建设开发确需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事先向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一致, 共同测绘增补相关档案资料, 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移动或者增设界桩所需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损坏的,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修复。第十一条在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各 5 米的范围内不得建设房屋及其他永久性建筑物。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标志物, 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并加以保护。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因自然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变化的, 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测, 确定新的标志物, 签订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补充文件, 增补档案资料, 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所需经费由毗邻双方共同承担。第十二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