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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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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120405( 颁布时间) 20120601( 实施时间)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1997 年5月 30 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 7年8月19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6 年6月8 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 年 11月 30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 1年12月 21 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 2年3月29 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已于 2011 年 12月 21 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2 年3月 29 日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 2012 年6月1 日施行。特此公告。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 年4月5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摩托车的生产、销售、登记、维修、行驶等管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依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摩托车包括燃油、电力或者以其他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以及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注册登记和通行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摩托车产品质量、销售、维修等管理。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摩托车。第七条摩托车维修、销售、使用者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摩托车。第八条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驾驶摩托车应当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第九条本市中心城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行摩托车限制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