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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3188035052 2016/6/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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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第1页←→共9页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一百九十六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998 年3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 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 在上述数额幅度内, 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 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 盗窃未遂, 情节严重, 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 应当定罪处罚。(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四) 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 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第2页←→共9页(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 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 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 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 被盗物品的价格, 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 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