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0年7月15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签发并对外公布了全新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下称“《规范》”)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随着上述两个新规的颁布,制定于2001年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随即成为历史。始于1999年的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走过了整整十年,也正式由试行阶段上升到全面实施的规范阶段。总体来看,《规范》所述的绝大部分内容,都在近几年陆续出台的政府药品招标采购文件中或多或少提及,不同之处在于,《规范》在总结我国近10年药品招标实践与监管经验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相关政策,强化了政府的主导地位。具体到《规范》中的条款,也有很多新的变化和值得重点关注的地方。下表从集中采购的组织、医疗机构、投标主体、招标目录、监督管理以及综合评价几个方面,将《规范》与2001年的版本进行了比较。
类别
新版
旧版
解读
集中采购组织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政府建立非营利性药品招标采购平台,所有药品的招标采购均要在此平台上完成,而政府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所有集中招标采购活动都应在招标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成立集中招标采购领导机构,负责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和业务决策。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市(地)为最小组织单位。
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及组织职责明确。
医疗
机构
医疗机构必须通过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周期一般至少一年。
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招标人是指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
招标人可以参加卫生行政部门按行政区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也可以自主选择跨部门、跨行政区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网上集中采购,是未来药品采购的主要方式
投标
主体
药品集中采购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入围药品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原则上每种药品只允许委托配送一次,但在一个地区可以委托多家进行配送,但不得提高药品的采购价格。
投标人是指向招标人提供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
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
招标
目录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药品可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医疗机构使用上述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必须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招标人对下列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二)临床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