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宽严相济政策的法律化与构件和谐社会的辩证关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2005 年12月,***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 在法治成为治国方略的今天,这种刑事政策要求显然应该合理地转化为相关的具有可操作性 的法律规定。这种要求已经被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清醒地意识并变为有力的行动。2007年1 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 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对于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但应该看到,上述司法解释在某种程度上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其规定也缺乏统一性。这 样司法实践中就存在造成两种情况:一是这项工作检察系统开展得比较热烈,法院系统相对 冷清,检察院认定的从严或者从宽情节,起诉到法院的不一定被采纳;二是就目前检察系统贯 彻落实的情况来看,各地检察院的实践也已经出现标准不一、操作随意的现象,把宽严相济 作为一种选择性的适用描施。造成以上情况出现的根本法律原因在于,人们大多认为宽严相 济只是一种刑事政策,不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实际情况也的确如此。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也 有区别对待的相关规定,但距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仍然有相当的差距,甚至还有缺漏乃 至还有不恰当的地方。有人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种种隐忧。没有具体的法律和制度 承载和体现,刑事政策只会是一个空洞式的宣言而难以发挥预期的作用。现阶段应首先解决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现有的刑法原则、制度和实务的协调或配套问题。
所以,本文试图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内涵如何法律化,从而将其转化为刑事法 律的相关规定,希望有助于真正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如何将宽严相济的政 策与构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衔接,也是本文将要探讨的一个问题。
一、宽严相济政策的法律化途径
(一)宽严相济政策的内容
宽严相济的“宽”从词义上看是宽缓之意,指的是刑法在介人社会生活时,应格守谦 抑品性,只要采取较轻的刑罚能抗制犯罪就不应适用重刑。宽严相济中的“严”其应有 之义是严格、严厉甚至包含严惩,主要是指对现实中发生的严重侵犯人身安全的恶性犯罪依 法严厉惩治。宽严相济中的“济”是均衡之意,是指刑罚结构的协调均衡。正如马克昌教 授所指出的,“宽严相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 度,宽严审时”。1
笔者认为,所谓的宽严相济政策是从79年《刑法》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进 一步强化,以适应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当然宽严相济政策的内涵远比原来的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深远,当今所说的“宽严相济”不再是一种一般的统治术,而是一项 刑事政策。它不再涵盖一切政治领域,不再指向如何御民,而是专注于国家如何惩治和预防 犯罪。宽严相济在实践中的运行方式是从刑事立法政策转化为刑事法律规范,从刑事法律规 范转化为刑事司法政策或刑事行政政策,再从刑事司法政策、刑事行政政策转化为刑事裁判。 我们需要做的工作是尽快尽量将其法律化,将其纳入我国的司法实践之中,以适应和谐社会 的基本要求。
1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议》,《人民检察》年第10期(上)。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