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199 4年6月27 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 年7月 30 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7 年8月 27 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2007 年9月 28 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 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秩序,保障营运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线路经营、设施建设、营运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客运出租汽车、快速轨道交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大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并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市及区(市)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优先政策, 全面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 建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优先发展的保障体系, 并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者承担政策性亏损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给予补贴或者补偿。市及区(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建设和车辆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优先安排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第五条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有序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六条市及区(市) 县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按照程序报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包括城市公共客运线网、公交设施用地范围、枢纽场站、公交专用道、优先信号系统、港湾式停靠站、车辆发展和科技应用等。第七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应当节能环保,适度发展大运量快速车辆,逐步实现智能化、科学化管理。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域。第二章线路经营第八条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 制定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 含城市旅游线路, 以下统称线路) 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 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应当听取市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九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行线路经营许可制度。从事线路经营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与线路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车辆(或者车辆购置资金) 、场站设施、营运资金; (三) 有与线路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等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旅顺口区、金州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