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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山东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志愿消防队实体化运行,提升社会单位、城市社区、村庄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所称微型消防站,是指作为志愿消防队日常值班备勤、统一存储消防装备和器材并满足相应建筑结构、规模的场所。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市社区、村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建立的志愿消防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四条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设规模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 微型消防站分为一级微型消防站、二级微型消防站和三级微型消防站。
第六条 微型消防站按照下列要求建设:
(一)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
(二)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小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小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行政村应当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第七条 微型消防站应具备值班备勤室、器材库等业务用房。微型消防站的场地和用房,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设置在单位建筑内恰当位置。
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单独设置。
第八条 微型消防站内应设外线电话和网络、广播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第九条 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单位(社区、村庄)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
有条件的单位(社区、村庄)的微型消防站和相邻多个单位(社区、村庄)联合建立的微型消防站,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选址与装备配备
第十条 微型消防站应设在单位内便于人员、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
第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扑救本单位内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单位消防员防护装备由基本防护装备组成。
第十二条 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应按照表1的规定。消防摩托车应符合行业标准,载人数不小于3人,并配备灭火剂、防护装备、破拆工具和其他随车器材。,随车器材装备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1 微型消防站配备车辆数(单位为辆)
消防车种类
微型消防站类别
一级微型消防站
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级微型消防站
消防摩托车
≥2(含水罐或泡沫消防车)
≥1
选配
水罐或泡沫消防车
选配
选配
选配
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3 微型消防站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配备标准  
序号
类别
器材名称
单位
配备标准
数量
标准
1
 
 
 
灭火
器材
 
水枪

2
必配
2
ABC型干粉灭火器(≥4公斤装)

10
必配
3
强光照明灯

2
必配
4
水带

10
必配
5
分水器

2
必配
6
机动消防泵(含手抬泵、浮艇泵)

1
选配
7
单杠梯

1
必配
8
消火栓扳手

2
必配
9
 
破拆
器材
大斧

2
必配
10
绝缘剪断钳

2
选配
11
铁铤

2
必配
第十五条 微型消防站应结合实际选择配备通信器材,其配备标准不宜低于表4的规定。通信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4 微型消防站通信器材配备标准
类别
器  材  名  称
配备标准
通信器材
外线电话
1台/站
手持对讲机
1台/人
第十六条 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内和各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应急战备柜,并配置相应消防器材。
高层建筑内应分区域设置消防应急战备柜,楼层间隔不得大于15层,总数不得少于2个。超高层建筑应在每个避难层设置1个消防应急战备柜。
建筑间的器材放置点,应满足备勤人员从器材存放点到达任意事故现场不超过2分钟的要求。
第四章 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 微型消防站应当相应建立志愿消防队,站内消防员总人数不应少于6人。
单位、社区、村庄内部工作人员少于6人的,所有人员应全部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