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中顾网作者:日期:10-01-08
(根据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根据2000年12月 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 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 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它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三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 ,参照《条
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 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审查 合格。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
(一全国性的广告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地方性的广告企业,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 理局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 晌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 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由所在市、县 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中t#直接承揽外商来华广告 晌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查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 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由所在市、县
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
(四举办地方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 证》;举办全国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申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举办单位所在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