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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会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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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西工会法实施细则
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下文是,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间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会员及职工的利益。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 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三条工会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 地开展工作。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 会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关联法规:
第四条工会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完成 《工会法》规定的各项任务。
关联法规:
第五条发展和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工会工作,与 外商合作共事,为促进改革开放,促进企业发展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
第六条白治区总工会和区辖市总工会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指导下,发展和加强同有 关国家、地区工会组织之间的友好往来。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依法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 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第八条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建立女职工小组, 设女职工委员一名。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兼任,也可以推选符合条件的女职 工担任主任。
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当地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有权 派员前往宣传《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和帮助组建工会。
关联法规:
第十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地方建制发生变化,地方总工会应当相应调整。产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产业工会应 当相应合并或者分立。企业终止或者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基层工会相应撤销,并报 上一级工会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合并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 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白成立时起具有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并报县、市总工会备案。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工会主席、副主席按《中国工会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 可连选连任。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事 先经本级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征得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享受国家和白治区规定的待遇。任期届满,不再担 任原职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工会工作干部,保障 工会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 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