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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麻药品五项基本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美梦成真yy 2021/7/17 文件大小:4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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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RUSER redacted on the night of December 17,2020
精麻药品五项基本管理规定
精麻药品五项基本管理制度
(一) ***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药房上墙)
1. 建立由分管药事管理的院领导负责,院办、医务、药剂、护理等部门参加的***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药剂科指定专人负责***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及网报。
2. 将***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医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 建立并严格执行***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4. 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工作。
5.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6. 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的培训。
(二)***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供应管理制度(库房上墙)
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南京市卫生局批准,采购人员凭《印鉴卡》向本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 抢救病人急需***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它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3、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三)***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药房上墙)
1. 根据管理需要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以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剂科设置***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柜应当每天结算。一级医疗机构不得设置***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
2. 门诊药房由专人负责***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3. 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4. 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必须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专用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处方各项目不得缺项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5.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6. 调剂部门应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7. 医生在为患者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为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