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如何做好辅警工作一、辅警简介(一)警察的概念警察是国家的产物,在世界各个国家,无论实行什么社会制度, 无一例外地都设有警察。警察职务及其性质, 决定了其职务行为是代表了国家行为, 涉及到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统治的重要工具。古希腊时代警察就已存在。所以警察一词源于古代, 但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含义有所区别。警察最早的含义是“都市统治的方法与都市力量”。后来又发生了一些变化, 一些国家把警察作为专指国家政务, 其权力涉及的面非常广泛, 包括政治、军事、司法和宗教等方方面面。 17 世纪以后,警察一词逐渐变窄,警察与军事和司法逐渐分离,警察专指国家“内务行政”。现代意义的警察的确立最早始于英国。无论是西方国家, 还是东方国家。最早的警察组织和警察人员, 虽然在称谓上有所不同和履行的职能与现代社会警察的职能不完全相同,但是都有现代意义警察职能的属性。在中国, 在警察发展史上, 警察一词始于宋代。现代意义警察制度, 创于清朝光绪年间。最初称警察为巡捕, 后又改称警察为巡警。《清朝续文献通考》所释: 警察乃内治安要政, 且是专门之学, 自奉旨办, 挑年轻敏者, 认真教训。这是我国近现代意义上有关警察概念的最早的解释。严格意义上讲, 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警察制度。在我国封建制度时期, 地方行政、司法不分,由府、县行政长官兼管社会治安和司法审判等事宜。只是在府、县衙门内设有巡守、捕快等类似现代警察职能的人员, 负责社会一线维持治安、抓捕人犯等工作。直到清末中国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警察制度。按照时间先后来讲, 中国近代警察诞生应首推湖南长沙创立的保卫局。 1897 年,湖南按察使黄遵宪向推行新政的巡抚陈宝箴提出, 现行的保甲制度撑不起社会安定的局面, 建议设立湖南保卫局。此后, 黄遵宪将草拟的《保卫局章程》刊登在《湘报》上, 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于 1898 年 7月 27 日正式成立“湖南保卫局”。其机构完全仿照西方和日本警察机关。由于是官绅合办, 人员素质与西方警察差距很大。后来由于戊戌维新失败, 积极推行新法的湖南巡抚陈宝箴等人被革职。刚刚诞生三个月的“湖南保卫局”也随着变法的失败, 被迫裁撤更名为保甲局。应该说, 湖南保卫局是中国警察的前身, 首开中国近代警察史的先河。从警察的历史发展过程看, 现代意义的警察是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而存在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实施者。因此, 警察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在警察机关中行使警察职权, 履行警察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二)辅警概念来源辅警的概念起源于海洋法系。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都是实行海洋法系的国家。海洋法系认为, 社会治安应该由政府和民间共同承担。因此, 在海洋法系的国家, 民间自组辅警, 协助正规警察维持社会治安。中国香港原是英国殖民地, 辅助警察早已有之。中国台湾也有辅警, 叫义勇警察。法国、德国和日本实行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坚持政府应对社会安全负起全部责任,故不设辅警。关于辅警, 中外均没有统一的名称或定义。广义上, 辅警是指在编警力以外的所有警察辅助力量。在西方, 辅警的概念与私人警察类同。它们主要有特别警察、私人保安公司。警察承包制等形式。在我国, 广义上的辅警是指各类社会治安防范组织,即“在基层政府领导下,由居(村) 民委员会或单位组建的治安联防队、治安巡逻队、护街队、护村队、护校队等不同形式和称谓的群众性防范组织”。它们“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 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狭义上的辅警是指直接协助国家在编警察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力量。英国的文职警察、特别公安员, 我国的治安联防队等都属狭义上的辅助警力。辅警, 有的也称为协警, 是指在编警力以外的直接协助国家在编公安民警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力量。(三)中国辅警的由来和发展中国辅警是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才出现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 社会阶层分化以及人口流动加速, 治安形势的日趋复杂,由于受编制管理及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等时机条件的影响和制约, 警力不可能大规模增加, 全国公安机关警力比远未达到人口比万分之十的比例,公安机关的警力已远远不能完成较之繁重的公安工作,致使许许多多工作变得极为被动和难以开展。同时, 由居(村) 民委员会或单位组建的治安联防队、治安巡逻队、护街队、护村队、护校队等群众性防范组织不能及时有效协助民警开展治安检查、盘查、堵控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检查涉嫌物品、车辆等警务活动, 在这样的背景下,招用辅警提供公共安全服务已成为各地缓解警力不足的必然选择, 是实行公安行政公私协力的主要方式, 同时也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 辅警制度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逐步推行, 中国辅警由此应运而生。目前, 我国辅警队伍的发展已颇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