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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改.docx

上传人:cjc201601 2021/7/17 文件大小:6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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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 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 护环 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 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 理以及 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 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 缺 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强制 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 车 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 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 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 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 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 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 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 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 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 务 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 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 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 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 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 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 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 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锤 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 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具体有 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 执行。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 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 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 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
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