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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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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鸡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建立公平、 合理、 质价相符的
物业服务收费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 《物业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 、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合同的约
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
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 车库、 地下停车位物业服务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按等级收费。我市物业服务共分五个等
级, 分等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等级标
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等级分类标准制定, 最高为五级, 最
低为一级(指住宅非小区) 。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核定。
五级基准价为:月 /平方米建筑面积 ;
四级基准价为:月 /平方米建筑面积 ;
三级基准价为:月 /平方米建筑面积 ;
二级基准价为:月 /平方米建筑面积 ;
一级基准价为:月 /平方米建筑面积 ;
浮动幅度为 10% (详细内容见附表)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
定。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和住宅非小区服务项目内容按 《黑龙江
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价联字〔 2004 〕 104 号)执行。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与物业服务内容、项目对
应, 并按等级实行“菜单式”收费。 物业公司应当在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中具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收费标准等。禁止物业服
务企业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条 新建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 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
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登记并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拟定,在发
布招标公告或协议价格 15个工作日前将拟定的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物
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将
物业服务合同提交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屋所
有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标明的建筑面积计费,房改售房以实际建筑面积计费。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月 /平方米、季 / 平方米、半年 /平方米、一年 /
平方米 计收物业服务费,具体收费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一次性预
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做到价目齐全、 内容真实、
标示醒目、 字迹清晰, 并可采取公示栏、 公示牌、 收费表、 收费清单、 收费手册、
多媒体终端等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服务内容、 服务标
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
实行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