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通事故原告代理词
我受娄烦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 担任本案五原告的代理人, 今
天依法出庭,参加本案审理。通过庭前了解案情,***,结合法
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11 年 5 月 19 日 14 时许,原告乘坐 *** 驾驶的晋 ** 少林客车
在娄烦县下静游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被告四 *** 驾驶
的鲁 ** 挂解放半挂货车相撞, 导致原告 xxx 等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
规定,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四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 有关 “第三十八条车辆、 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 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在没有交
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
担次要责任。四原告无责任。原告的受伤与 *** 、被告 *** 的行为有因
果关系。由 ***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
公交娄字认字 2011 第 00012 号)中的内容,可见, *** 应对此次交
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被告四 *** 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四原告
无责任。
被告一 *** 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赔偿责任 , 被告三 **
*** 驾驶的晋 **少林客车为被告一 ***所有,司机 *** 为*** 雇员,
因司机 *** 在事故中当场死亡,故 *** 所承担责任依法由 *** 全部承担。
被告三 **公司为晋 ** 少林客车挂靠管理单位, 依法应对事故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特殊侵权纠纷, 在车辆挂户关系中, 被
挂户人和挂户人是其内部关系, 在其外部关系中, 挂户车辆是以被挂
户人名义从事的营运活动, 挂户人支配车辆并享有车辆运行利益, 被
挂户人同意且放任挂户人以其名义进行具有交通安全危险的民事活
动, 如发生交通事故挂户车辆负事故责任则被挂户人与挂户人二者构
成共同侵权, 所以应当由被挂户人与挂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被
挂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其内部挂户合同约定向挂户人追偿。
被告五 *** 在次要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四 ***
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五 *** 为鲁 ** 挂解放半挂货车实际所有人,
被告四 *** 为鲁 ** 挂解放半挂货车驾驶员,他们俩之间为雇主与雇员
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
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
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应在负次要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 任,被告四 *** 负连带责任。
四、本案应当先由 *** 公司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 对于保险金额中超出强制险部分的, 由 ***
公司以及 *** 公司公司在合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