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 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 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 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 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
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
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
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
20%
上下。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
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
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
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
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
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
定》 ,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
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
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
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
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
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