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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2786321826 2021/7/17 文件大小: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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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全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加快建设公务用车服务管理平台,切实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正常公务出行,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公务用车平台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二条 平台公务车辆采取平台集中管理、单位调度、定车定人、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刷卡加油、车辆费用定额的管理方式。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三条 所有公务车辆在编在岗的司勤人员委托相关单位管理,临聘人员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选定的劳务公司统一派遣。
第四条 司勤人员上班时间不出车时,必须在单位等候工作,若临时有事离开须报相关领导批准。
第五条 司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手机畅通,服从调配、热情服务、随时待命。
第六条 驾驶员出车回来后要及时报告车辆管理人员。
第七条 对违反上述第四、五、六条规定和本办法其他条款的,视情节给予口头警告、批评教育、辞退处理。
第四章 车辆调度
第八条 公务车辆用于保障公务活动。车辆调度遵循先急后缓、同方向拼车、合理安排、优先保障紧要公务的原则。
第九条 各单位用车需填写《派车单》,经负责人签字后进入公务用车管理平台进行登记,按规定调度安排。除紧急公务外,周日和节假日不安排公务用车。
第十条 驾驶员出车前要认真、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保管好本车的派车单,作为车辆管理和费用支出的重要书面凭据;返回到单位在确认车辆没有问题后,要及时完善《出车登记表》。每个月将本车的《出车登记表》和派车单上交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管理平台存档。
第十一条 在公务交通补贴围出行,除执法执勤外,严禁调度公务车辆。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完成出车任务后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五章 车辆维修和保养
第十三条 平台所有公务车辆均实行定点保养维修,须进修理厂维修的车辆必须向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报备。
第十四条 车辆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应在指定维修点先进行车辆维修鉴定,确定概算费用,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再进行车辆的维修,维修(保养)审批程序:驾驶员填写《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单位领导审批——办理采购手续——修理厂维修(保养)——验收人验收。
第十五条 车辆维修(保养)时应严格按照《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中所列容进行维修(保养)。在实际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现超出所列围的事项时,驾驶员应告知车辆管理负责人和单位领导,经审批后方可维修;维修完毕后,应及时按要求补办新增维修项目审批程序。否则,对超出《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围的维修事项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平台所有车辆全部实行刷卡加油,一车一卡;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管理平台根据车辆状况核定公里油耗标准,实行单车能耗核算,定期对公务用车油耗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公务车辆全部安装ETC,根据派车安排报销通行费。车辆洗车费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确定费用标准,实行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公务车辆费用的预算、决算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全同财政局负责,各单位车辆使用费用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