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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uyinyzha 2016/6/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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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293-1999 第1章总则第2章术语第3章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一般规定 编制内容第4章城市用电负荷 城市用电负荷分类 城市用电负荷预测 规划用电指标第5章城市供电电源 城市供电电源种类和选择 电力平衡与电源布局 城市发电厂规划设计原则 城市电源变电所布置原则第6章城市电网 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和层次 城市电网规划原则第7章城市供电设施 一般规定 城市变电所 开关站 公用配电所 城市电力线路附录 A 35-500kV 变电所主变压器单台(组) 容量附录 B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接近或跨越建筑物的安全距离附录 C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附录 D 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距离附录 E 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总则第 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 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 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 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第 条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第 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第 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第 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第 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 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2章术语第 条城市用电负荷 urban customrs' load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第 条城市供电电源 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第 条城市发电厂 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第 条城市主力发电厂 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第 条城市电网( 简称城网)urban electric 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第 条城市变电所 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第 条开关站( 开闭所)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第 条高压深入供电方式 high voltege deepingtypes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城网中 66KV 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第 条高压线走廊( 高压架空线路走廊)high-tension line corri-dor 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 35KV 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第3章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一般规定第 条编制城市电力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第 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规划总体要求; 第 条城市电力规划编制阶段和期限的划分,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第 条近、远期相结合,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 第 条应充分考虑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运行噪声、电磁干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 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第 条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应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第 条应从城市全局出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第 条城市总体规划阶段, 应以规划人口、用地布局、社会经济发展为依据, 结合所在地区电力部门制订的电力发展行业规划及其重大电力设施工程项目近期建设的进度安排,由城市规划、电力两部门通过协商,密切合作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中电力规划的编制。第 条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