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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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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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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本级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3-31 访问次数:1293 字号:[大
CDCR-2011-01001 常政办发(2011) 12 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管理办法》的通知
r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0——年三月七日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吾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职工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或者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管理行为。
爭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是中心的分支机构,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开户职工住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后仍未重新就业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岀国(境)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五)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
(二)翻建、建造自住住房的,自审批之日起1年内;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危房鉴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內;
(四)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自贷款结清之日起6个月内;
(五)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或者承租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可以提取的情形。
二)项规定条件的,同一套住房可以提取一次;符合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条件的,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
在1年以上。
条 职工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但本人或者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尚未结清的,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结清时准
第八条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提供了联合担保的,在借款人未还清贷款前,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九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內的全部存储余额。
去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可以同时提取
余额。
去第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
(四)项规定条件,属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偿还贷款金额
E清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