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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火灾损失.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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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五章 核定火灾损失
火灾的概念及分类
火灾统计的任务
火灾统计的范围
火灾统计的管辖
火灾统计的程序
火灾损失的核定
核定火灾损失
一、火灾的概念及分类
(一)火灾的概念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
(二)火灾的分类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类:
核定火灾损失
1.特大火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
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
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 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
核定火灾损失
注意事项:《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
核定火灾损失
二、火灾统计的任务和范围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
火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灾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
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核定火灾损失
注意事项: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二)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试验体的燃烧;
(三)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它物件的燃烧;
(四)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它交通工具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它物件的燃烧。
核定火灾损失
三、火灾统计的管辖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火灾统计管理,按照“谁监督,谁统计”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
(一)全国火灾统计工作,由公安部统一归口管理,负责掌握火灾情况,汇总和公布火灾统计资料,实施火灾统计监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盟)、县(区、旗)、乡镇的火灾统计工作,分别由各级公安部门负责,行使相应的管理监督职能。
核定火灾损失
(三)接受地方公安部门监督的单位发生火灾,由所在地公安部门负责统计。
(四)跨地区的油田、管道、交通工具等发生火灾,由起火地公安部门负责统计。
(五)由铁路、交通、民航公安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的单位,其火灾统计分别由铁路、交通、民航公安部门负责。
(六)军队、矿井地下部分、森林发生的火灾,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统计。
(七)一起火灾如涉及到几个独立的统计调查单位,其火灾统计由主管起火单位监督工作的公安部门负责。
核定火灾损失
四、火灾统计的程序
(一)《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发生火灾后,受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
具体统计程序如下:
1.火灾发生后,受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中的附录E,向公安消防机构填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提供有关原始票据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真实情况。
核定火灾损失
2.市、县级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标准附录F,填写《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统计、核定,并逐级上报。
3.对情况复杂或初步断定为重、特大火灾的,市、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可邀请其它部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统计、核定。
4.受灾单位或个人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请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核定火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