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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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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按程序聘用,列入省安全生产专家库的人员。
第三条省局按专业领域成立专家组,建立专家库,负责专家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章 专家职责
第四条专家的主要任务是:
(一)发挥专业所长,履行聘用职责,对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
(二)参与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标准的制订及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预测;
(三)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参与事故案例的编写工作;
(四)参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行政执法工作;
(五)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许可证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核(评审)、安全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论证等工作;
(六)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调研等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七)参与推全生产新技术、新经验交流活动,负责总结梳理各自单位先进经验和优势安全技术,指导同类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专家应自觉遵守如下工作守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
(二)严格执行制度,保守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四)实事,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服务对象实际情况。
第六条专家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委托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应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在执行任务时遇到事故隐患较大、危险性较强紧急情况时,专家应当建议、指导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处理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紧急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专家应每年度至少提出一份对本专业领域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建议,于12月31日前报送省局。
第三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根据工作情况续聘。按照专业领域分为综合、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冶金、职业卫生、应急救援、其他行业(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建筑、消防、交通运输、电力等)专业组。
第十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安全生产工作,自愿参加专家组;
(二)掌握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熟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熟悉相关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发展状况;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评价师双执业资格),较高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在其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原则上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或5年以上安全管理经验,具有较丰富的现场处置隐患及救援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在复杂环境下开展工作;
(六)专业特长突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经验丰富,近两年多次参与省局执法及相关工作,不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由业务监管(监察)处室提出,主管局长批准,可破格进入专家库。
第十一条专家聘任程序:
(一)省直有关部门、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