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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各地规定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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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聚众斗殴罪各地规定大全
点击上面蓝色字体“刑事实务”可以关注本栏目,关注
后可以每天自动收到专业信息目录: 【司法文件】 1、上海市
高院 《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6 年 9 月
5 日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
若干意见 (二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
苏高法 [2009 ] 56 号 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聚众
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 ( 2013 年 10 月 18 日) 5、最
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聚众斗殴犯罪行为人被要求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是否应该支持的答复法研〔 2004〕 179号【理论文
章、案例分析】 6、聚众斗殴罪基本问题新探究:以沪、苏、
浙三地司法意见为样本 7、聚众斗殴中持木棒未致人轻伤以
上不宜认定为持械 8、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是否一律认定为
故意***罪( 《刑事审判参考》 ) 上海市高院《关于办理聚
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6 年 9 月 5 日
一、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 (一 )聚众斗殴罪的概念根据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犯罪是指基于报复他人、
争霸一方、寻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的不法动机,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打斗,破坏社会
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指聚
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首要分子” ,是指聚众斗
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积极参加者” ,是指除首要
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
人者。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在聚众及准备斗
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
均应分别认定为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对于首要分子,应
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对于积极参加
者, 应按照其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 尾随、 被胁迫参与斗殴,
且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作用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本
罪。 (三) “聚众”的认定本罪中的“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
而聚集 3 人或 3 人以上的行为。 “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
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纠集行为;既包括在首要分子策划
下,明示的纠集行为,也包括首要分子对他人的纠集行为不
阻止的默认行为。 “ 3 人或 3 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
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聚众斗殴罪可以由单方构
成。如甲方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等不法动机而纠集 3 人
或 3 人以上与出于相同动机的乙方进行斗殴,乙方人数即使
不满 3 人,对甲方亦可以聚众斗殴罪认定。鉴于乙方不足 3
人,不符合“聚众”要件,不应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
的,依法处理。 ( 四 ) “斗殴”的认定本罪中的“斗殴” ,一般
是指双方出于不法动机而相互进行攻击、厮打等加害对方身
体的行为。仅因一方聚众伤害他人,由此造成被害人伤亡,
构成犯罪的,一般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罪认定;构成
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形
态本罪属于行为犯,且系复合型犯罪。行为人为斗殴而实施
聚众行为,属于已经着手进行犯罪。 “聚众”后,因故最终
没有实施斗殴行为,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可以聚众斗殴
罪 (未遂 )认定。但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还应综合考虑案件
的起因、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行为人已经实施聚众斗殴
行为的,即构成犯罪既遂,是否造成伤亡后果,不影响既遂
的成立。三、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节 (一)关于“多次聚众斗
殴”的认定“多次聚众斗殴”是指聚众斗殴 3 次或者 3 次以
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聚众斗
殴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人在一次斗殴中发生
短暂中断后,又继续斗殴,应认定为一次。 (二 ) “人数多,
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认定“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
响恶劣” ,一般是指斗殴双方人数合计 10 人以上,斗殴时间
较长或斗殴手段凶残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形。 (三) “在
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的认定该情节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场所或者车辆、行人频繁通
行的道路上聚众斗殴时间较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
乱,交通严重堵塞等。 (四 ) “持械斗殴”的认定“持械”是 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器械或者为斗殴携带器械但实
际未使用的情形。这里的“器械”是指各种枪支、***、棍
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 该情形包括事先准备器
械并持器械参与斗殴,也包括在实施过程中临时获得器械并
持器械进行斗殴。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
员为斗殴而持械, 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