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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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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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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颁布时间:2005 8 15
实施时间:2006 1 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于2005
年7月21日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 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OO五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 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 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 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 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 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 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第四条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 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 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 限制数量,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 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
第六条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并颁发。
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4年。
第七条各行业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机 构,不得申请评价资质。
第八条国家鼓励评价机构积极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采取多种形式改组改 制,推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第二章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九条甲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 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T 10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T 300 万元;
(二) 能够开展规划、重大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够 独立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 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
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 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 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 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 师;
(四) 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 规划、环境经济、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 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 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 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六) 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 境影响报告书;
(七) 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A)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 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第十条乙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 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 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二) 能够独立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