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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屠宰检疫规程.doc

上传人:2286107238 2021/7/19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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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XX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检测结果合格。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申报受理  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
(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询问 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临床检查 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结果处理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X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消毒  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场所等进行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屠体检查 
  检查色泽、气味、光洁度、完整性及有无水肿、痘疮、化脓、外伤、溃疡、坏死灶、肿物等。
冠和髯  检查有无出血、水肿、结痂、溃疡及形态有无异常等。
眼  检查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结痂,眼球是否下陷等。
爪  检查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物、溃疡及结痂等。
肛门  检查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
抽检  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
皮下  检查有无出血点、炎性渗出物等。
肌肉  检查颜色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结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