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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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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经济法案例 1、某市某有色金属总公司的法人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是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下属分公司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由董事长签字才能生效。” 1995 年3月,该公司总经理王某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擅自以总公司的名义任免李某为下属分公司的经理,该分公司于 1992 年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996 年李某向市工商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12 万元,期限 6 个月。由于该分公司经营不善,贷款期限届满时无力偿还。市工商银行于是要求某有色金属总公司偿还贷款。总公司以分公司经理李某的任免不符合章程为由,拒绝还贷。市工商银行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试分析: (一)某有色金属总公司是否应当向工商银行偿还贷款?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有哪些法律效力? 答: (一)某有色金属总公司应当向工商银行偿还贷款。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兔程序属于内部管理制度,不得对抗善意的交易对象。(二)公司章程是依法设定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确立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和公司运行程序,明确股东及公司机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则,也是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订立,对公司的各个机关、股东都有约束力,一般不对第三人产生相关的效力。除非该第三人明知公司章程的否定性规定,而故意以公司为对象,与公司的代表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则其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2000 年,王某投资 200 万元兴办了泰衡服装厂,雇佣工人 30 余人,主营服装出口的来料加工业务。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 泰衡服装厂于 2001 年关闭。李某是泰衡服装厂的债权人, 2001 年泰衡服装厂清算时李某在国外,没有接到清算通知,也没有看到清算通告。等到 2003 年李某回国时该厂已经倒闭,李某要求王某清偿债务,王某以企业已经解散为由拒绝清偿,李某遂诉至法院。试分析:(1) 王某是否有义务偿还泰衡服装厂所欠李某的债务? (2) 试分析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形式。答:(1)王某应当偿还泰衡服装厂所欠李某的债务。王某兴办的泰衡服装厂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解散之后,债务未全部偿清的, 经营者仍然要用个人资产抵偿债务。(2)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形式属于无限责任。业主应当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因为各种原因解散或者企业存续期间,未能清偿在经营中所负债务的, 业主须以其个人其他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3、王某和刘某为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1994 年9月 7日,王某、刘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人陈某、李某合伙开办一个农机厂,从事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其产品与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 1995 年1月6日,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两人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罢免王某、刘某二人的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要求二人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所得的收人合计 28 万元人民币交给公司,二人拒绝。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遂以二人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试分析:(1)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公司的董事、经理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答:(1 )王某、刘某二人应当将获得的 28 万元收人交给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 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人应当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