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全.docx

格式:docx   大小:65KB   页数: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全.docx

上传人:cby201601 2021/7/19 文件大小:6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全.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全文
第一条 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 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 2 0 / 3 8 0伏电压供电的居 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 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 的2 2 0 / 3 8 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
1、在2 2 0 / 3 8 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
序接反;
2、在2 2 0 / 3 8 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
3、在2 2 0 / 3 8 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
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 2
0 / 3 8 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 2 0 / 3 8 0伏线路放电
第四条 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 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供电企业 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
2 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 查、核实。
第五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 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 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登记 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 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 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 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 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七日的, 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第八条 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 定,认为可以修复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认为不可修复的,按本 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损坏家用电器的修复,供电企业承担被损坏元件的修复责 任。修复时应尽可能以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无原型号规格的新元 件可供修复时,可采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
修复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检测费、修理费均由供电企业负担。
不属于责任损坏或未损坏的元件,受害居民用户也要求更换时,所发 生的元件购置费与修理费应由提出要求者负担。
第十条 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六个月及以内的,按 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全额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原 购货发票价,并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
0使用年限已超过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仍在使用的,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 于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