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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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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doc

上传人:蓝天 2021/7/20 文件大小: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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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高雄市七贤脊椎外科医院
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新订草案)
104. 02. 27第二次院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供受雇者及求职者免于性骚扰之工作环境,并采取适当之预
防、纠正、惩戒及处理措施,以维护当事人权益及隐私,特依据 性别工作平等法等相关法规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处理性骚扰申诉事件,本医院设置性骚扰申诉评议委员会(以
下简称本委员会),其设置办法另订定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性骚扰系指下列两款情形之一:
一、 员工于执行职务时,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 视之言词或行为,对其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之工 作环境,致侵犯或干扰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影响其工 作表现。
二、 具管理、监督权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 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作为劳务契约成立、存续、变更或 分发、配置、报酬、考绩、升迁、降调、奖惩等之交换条 件者。
有前项二款情形之一者,被害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本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 本医院之性骚扰防治措施如下:
一、 应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之发生,保护员工不受性骚扰之威 胁,建立友善的工作环境,提升主管与员工***平权之观 念。如有性骚扰或疑似情事发生时,应即检讨、改善防治 措施。
二、 应定期实施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之教育训练,并于员工在 职训练或工作中,合理规划***平权及性骚扰防治相关课
程,并将相关信息于工作场所显著之处泄漏。
三、 应设置工作场所性骚扰申诉管道,将信息于工作场所显著之
处泄漏。
申诉专线电话:07-2385878转803
申诉电子信箱:sufl03 ******@
四、 应利用集会、广播及印刷品等各种传递讯息方式,加强同仁 有关性骚扰防治措施及申诉管道之倡导。
五、 于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骚扰之情形时,应采取立即且有效之纠 正及补救措施,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 保护被害人之权益及隐私。
(二) 对所属场域空间安全之维护或改善。
(三) 对行为人之惩处。
(四) 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第五条(被害者之申报程序)
被害人提起申诉得以言词或书面为之。以言词为申诉者,受理单 位之人员应作成纪录,经向申诉人朗读或使其阅览确认内容无误 后,由其签名或盖章。必要时,被害人并得以电话先行提出,但 应于五日内以书面补正。
第六条 申诉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诉人姓名、性别、身分证字号、服务单位、职称、住居 所、联络电话。
二、 申诉事实发生日期、内容、相关事证或人证。
三、 请求事项。
四、 载明本事件有无提起调解、诉讼。
五、 签名或盖章。
六、 有代理人者,应检附委任书,并载明其姓名、身分证字号、 住居所、联络电话。
七、 申诉日期。
第七条 申诉提起后,于评议书送达申诉人前,申诉人得撤回。申诉人撤
回申诉后,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实重行提起申诉。
第八条 申诉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 所提申诉书,未依第六条规定载明应载事项,经通知规定期 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者。
二、 提起申诉时已逾申诉期限者。
三、 申诉人非性骚扰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四、 同一事由经申诉决定确定或已撤回后,再提起申诉者。
五、 无具体事实之内容或未具真实姓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