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惠价函[2005]55号
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
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
市交通局:
《关于重新上报关于执行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 的请示》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 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规定,及省物价局、财政厅《关 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的要求,经 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 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 见附表。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 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
证》(行政事业性),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
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标准表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抄送: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市法制局、审计局、公路局,市物价
局监督检查分局,各县(区)物价局。
附表:
惠州市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
序号
补(赔)偿项目
计量单位
广东省规定的补
(赔)偿标准(元)
备注
一
开设平交道口
1
二级及以上公路
元/米•年
1000
2
三级及以下公路
元/米•年
700
二
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
(一)
在公路、公路用地上埋
1
电(光)缆
元/米•孔
30
一次性收取
2
管线
横穿
元/米
120
一次性收取,直径30CM 以上的外径每增加10CM, 补偿费标准增加10%
纵向
元/米
24
(二)
利用桥梁、隧道设置管线
元/米
800
一次性收取
(三)
设置电杆
元/根•年
1000
限制性收费
(四)
设置电塔、变压器
元/座・年
5000
(五)
其他占用
1
占用路肩、人行道、边沟
元/n? •天
2
2
占用路面
元/n? •天
10
3
占用公路用地
元/n? •天
1
4
占用绿化带
元/n? •天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