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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中小学生幼儿乘车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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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中小学生幼儿乘车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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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晋中市中小学生幼儿乘车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学生幼儿乘车安全管理,切实保 障中小学生幼儿乘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 办法》以及教育部等三部委《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 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幼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 各类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的学生(包 括注册学籍、借读、补****以及其他在本校学****的学生)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乘车是指学校和其他单位利用自有 或租用的机动车辆或者学生家长(监护人)租用他人机动车接送 学生上下学或者参加学校统一组织活动的乘车行为。
学校和其他单位、学生家长(监护人)简称接送主体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学生乘车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工
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疏堵结合,防治并重”的
方针,建立健全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
任制,并将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管理工作年
度考核的内容,构建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各级教
育、公安、交通运输、公路、住建、安监、卫生、质监等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保障学生乘车安全。
第二章 车辆标准及所有人、驾驶人要求
第五条 学生乘用车辆应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一)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依法办理机动车登
记,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二)属于学校校车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
(GB24315 — 2009);
(三) 国家对机动车辆有特殊要求的, 还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第六条 学校和其他单位用于接送学生的自有或租用机动车
辆或者学生家长(监护人)租用的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法律规定
险种的同时,还需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用拼(组)装车、报废车、
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等
作为学生乘用车。
第八条 学生乘用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车辆和驾驶人符合运
行要求。
第九条 接送主体租用车辆接送学生或者学校及其他单位利
用自有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当对车辆驾驶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进
行核实:
与驾驶车辆车型相符并有效的 《机动车驾驶证》 ;属营
运车辆的,应当具备营运机动车驾驶人《从业资格证》 ;
3 年以上相应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最近 3 个记分周期内任一记分周期无累计记满 12 分记
录;
(四)无致人伤亡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五)无饮酒和醉酒后驾驶的交通违法记录;
(六)无刑事犯罪记录;
(七)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
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驾驶人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接送主体应当拒绝。
第十条 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服
从交警指挥,不超员超速、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确保车
况良好,牢固树立文明交通、守法交通、安全交通意识。
第十一条 学生乘用车辆所有人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换驾
驶人的,接送主体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核 实。
第十二条 驾驶人应当严格按照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接送
学生,不得随意变更。
驾驶人每次接收学生时, 应当清点学生人数, 送达学校后,
要再次清点学生人数,确保所接学生全部进校;不得搭载本车 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中途倒换学生。
第十三条 驾驶人在行驶线路中发现险桥、险坝、险路、 障碍物等道路安全隐患时,不得通过,应及时向相关责任部门 报告并通报学校及学生家长。
第十四条 接送主体租用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当与车辆所有 人签订租用合同,车辆所有人可适当收取运输成本但不得以营利 为目的。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学生家长(监护人)是学生乘车安全的第一责任 人:
(一)把交通安全知识作为日常教育内容,不断提高学生交
通安全意识和能力;
(二)确需租用他人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相
关规定,租用符合条件的机动车辆,并对车辆驾驶人的条件进行
核实,同时与车辆所有人签订明确交通安全责任的租用合同;
(三)与学校签订《晋中市学生乘用车安全承诺书》 ;
(四)积极配合各级各部门做好学生乘用车摸底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把交通安全常识和基本法律
知识作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学生及其
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能力;
(二)对乘坐租用车辆的学生,学校要落实点名制度并设
专人进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