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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保密条款.pdf

上传人:shishi 2021/7/20 文件大小:15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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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保密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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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动者保密条款
劳动者保密条款
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为了保守自己的商业信息
或者技术上的秘密,这些信息和秘密会给用人单
位带来经济上的效益,因此用人单位一方会要求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对于这些商业信息、商
业秘密和技术信息、技术秘密进行保密。
  劳动者在这个时候应当是无条件地服从用
人单位的大局利益,除此之外,在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专门对于这块有一个规定,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
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
合同或者是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中对劳
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后,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
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规定限制的,应当
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我们要注意的是,第一是保密内容的交接。在进
行工作交接的时候,即入职和离职的时候,一定
要注意双方保留有交接清单。离职时,把需要你
保密的内容完全地交付给用人单位,同时手里要
留有一份已经完全交付商业秘密的证据,以避免
将来跳槽之后或者离开工作单位以后,原来的用
人单位再以你没有交接完全而向你索赔。第二是
竞业限制的义务。合法的保密协议自然引起劳动
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劳动合同期内的竞业限制是
劳动合同必然要求的诚信义务,不需要专门的说
明。如果说在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之后,
用人单位一方仍要求劳动者信守商业秘密,是须
以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代价,因此,
对于用人单位一方,要想要求劳动者在结束劳动
关系之后还继续给你保守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
密,必须得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补偿,以维持秘
密性。反过来,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终止
或者解除之后,又拿着用人单位的钱,又泄密,
就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你必须得支付违约金
或赔偿损失。涉及到保密协议,主要是这些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协议,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范围;
  (二)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和履行保密义务的措施;
  (三)用人单位支付给有保密义务劳动者的保密补偿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四)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保密协议的订立、适用对象、地域限制及其劳
动者违反保密协议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及其法律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企业来说,商业秘密是一种可以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无形资产,更是某
些高科技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资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
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
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竟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后,在竟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补偿。劳动者违反了竟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
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双方签订保密协议时,既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
的保密协议。
二、制定保密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签订保密协议,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采取法定的书面形式,并做到条款清晰明白,语言没
有歧义。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利益。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协
商约定保密事项,这是劳动领域中关于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
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
但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但在行使权利时同样
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2、明确保密范围。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同一企业不同岗位所持的商业秘密是不一
样的,因而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
期限等明确下来,明晰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此外,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员工个人劳动成
果双重性质时,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是属于个人的著作权还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当事人是否
承担保密义务?
3、明确保密主体和保密义务。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员工。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
要求其不得披露、公开、出借、赠与、出租、转让、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