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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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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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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 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 以下统称被拆迁人) 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新建、翻建或改造的房屋,也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安置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市拆管机构) 具体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含地块图)后, 由市拆管机构根据用地单位( 以下统称拆迁人) 的申请, 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 新批准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 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 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 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五) 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第五条拆迁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含地块图) 等相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六条市拆管机构应当会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 由市拆管机构向拆迁人发出房屋拆迁安置通知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拆迁范围;(二) 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三) 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四) 拆迁资金、安置房、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 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第七条拆迁人应当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 并与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委托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报市拆管机构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八条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是市房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公布的有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评估时, 评估机构应通知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接到通知后不予配合的, 评估机构可以进行评估, 其评估行为有效。第九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负责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实施工作;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十条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拆迁期限内,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具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