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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次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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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三次修正)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40819( 颁布时间) 20040819( 实施时间) 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次修正) ( 1989 年 10月 14 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0 年3月3 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 1994 年3月 30 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 年7月 16 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 199 9年5月28 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 年7月 30 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04 年6月 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 4 年7月 30 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 14 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城镇育龄人口管理第四章农村育龄人口管理第五章流动育龄人口管理第六章节制生育管理第七章奖励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提高人口素质, 加强计划生育管理, 使本市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其它组织和个人( 含外来暂住的境内中国公民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员工)。第三条生育必须按《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进行。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计划外生育。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 必须坚持与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措施。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分别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 密切配合, 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社会各方面应积极支持计划生育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国家规定将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按时足额划拨给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同步增长。乡、镇统筹经费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保证用于计划生育工作。街道办事处、农场和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也应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第六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农场)之间, 政府与所属部门之间, 上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与下一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之间,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场(以下简称乡、镇、街、场) 与辖区单位之间, 必须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并监督实施。各级行政负责人为目标管理责任人。第八条乡、镇、街、场应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