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贵阳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890519( 颁布时间) 19890519( 实施时间) 19970327( 失效时间) 贵阳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198 8年12月9 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8 9年5月19 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的审批程序第三章房屋工程的规划管理第四章市政及其他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五章临时建筑的管理第六章违章建筑的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 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把贵阳市逐步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昌盛、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 以及国务院关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不得擅自改变。市人民政府认为确需改变时,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第三条贵阳市城市规划局( 以下简称市规划局) 是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 按照十分珍惜与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和城市发展的长远和近期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贵阳市规划区域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由市规划局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第四条新建小区和外围城镇, 实行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 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 搞好市政基础设施和各种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第五条旧城区的改造, 应按照规划成街成片地逐步实施。对分散的旧房,则分别情况,加强维修,合理利用,逐步改造。第二章建设工程的审批程序第六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各类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在领取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单位办理建设许可证,按以下审批程序进行: 1. 向市规划局提供申请报告、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征拨文件或使用权证件、计划任务书、投资计划抄件和建设用地1:500地形图。 ,方可进行建筑设计。 、查验工程桩线后,发给建设许可证。第七条城镇居民和村民个人修建房屋, 应向市规划局( 含两城区的派出机构)或三郊区的规划管理机构和农房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领取建设许可证后方可修建。申请建设许可证须提供经居委会或村委会签署意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政府审查同意的申请报告和房屋产权、合法用地证件以及房屋位置图、设计图。第八条成片建设、大型公共建筑, 以及市区、花溪、乌当、白云区政府所在地主干道两侧临街建筑、文物古迹、风景游览保护区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由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建设工程凡涉及交通、消防、人防、环保、环卫、卫生防疫、防汛、市政、绿化、工商、房管、文物管理等有关部门规定时, 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凡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的,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第十一条重要建设工程和隐蔽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图和有关资料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归档。第三章房屋工程的规划管理第十二条凡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河道两侧规定的保护距离内以及低于防汛标高的地段,均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第十三条凡规划安排近期建设的地段, 以及文物古迹、风景游览保护区, 都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这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