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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办房产证 开发商代签合同 是否侵犯姓名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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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办房产证 开发商代签合同 是否侵犯姓名权.doc

上传人:lyd13607 2021/7/22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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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为办房产证 开发商代签合同 是否侵犯姓名权
  案  情
  几年前,高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期房购销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保证在高先生入住之日起1年内为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如现房实测面积与期房预测面积发生变化时,按实测面积交纳相关税、费。高先生入住后不久,房地产公司通知他到公司交纳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的契税、过户费及印花税,高先生交纳了全部费用,并将私人印章交给房地产公司。因高先生购买的期房实测面积大于预测面积,办理产权证需按实测面积重新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房地产公司在高先生在场的情况下,填写了3份内容相同的《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同时在乙方签字处填写了高先生的名字,并加盖了高先生的私人印章。半年后,房地产公司将房屋的产权证、新合同及高先生的私人印章交给高先生,并向他讲明新合同是为了办房产证而签订的,双方仍沿用旧的期房购销合同。后高先生起诉至通州法院,称签订新合同他不知道,此合同中减少了许多对他有利的条款。房地产公司为自身便利,冒用他的姓名侵犯了他的利益,要求房地产公司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诉讼过程中,房地产公司辩称,我公司为高先生的利益使用其姓名,且我公司与高先生实际履行的仍是旧合同,没有给高先生造成经济和精神损失,不构成侵犯他的姓名权。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产生3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民有决定、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姓名权。房地产公司没有经过高先生本人准许,擅自使用其姓名,客观上已经构成侵犯姓名权。虽然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但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其应依法向高先生赔礼道歉。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案由有误,不应是姓名权纠纷,应属合同纠纷。房地产公司冒用高先生的印章与自己签订新合同,事后高先生没有追认,新合同应当无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公司使用高先生的姓名,是为了给他办理房产证,是为他的利益,房地产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法官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认定加害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并承担责任应同时具备4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姓名的不法行为;有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没有实施侵害高先生姓名的不法行为。为了办理房产证,高先生自愿将私人印章交给房地产公司,此行为应认定其已同意房地产公司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使用其姓名。房地产公司填写新的《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在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