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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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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50298-1999
第1章
总则
第2章
术语
第3章
一般规定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风景资源评价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分区、结构与布局

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
第4章
专项规划

保护培育规划

风景游赏规划

典型景观规划

游览设施规划

基础工程规划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分期发展规划
第5章
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1章  总则
 
    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
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第2章  术语
 
    风景名胜区
  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风景名胜区规划
  也称风景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风景资源
  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胜资源、风景旅游资源。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景物
  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景观
  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景点
  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
    景群
    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
    景区
  
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风景线
  也称景线。由一连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列。
    功能区
  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主要功能发展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的功能分区特征。
    游人容量
    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的警戒值。
    在保持生态平衡与环境优美、依靠当地资源与维护风景区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