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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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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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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南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南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 2011-10-18 阅读人次: 1180 人通金管〔 2010 〕 60号南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 支持住房消费,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办事处、管理部( 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承办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业务, 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受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五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住房; (二)拆迁安置;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四)偿还住房贷款(包括异地贷款)本息; (五)租住住房; (六)火灾等自然灾害使自住住房受损; (七)离休、退休; (八)出境定居; (九)因户口迁移、工作调动离开本行政区域; (十)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连续两年以上( 不含两年) 未重新就业, 且男满 50 周岁,女满 40 周岁; (十一) 持有残疾证( 含完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十二)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三)人民法院判决书涉及住房公积金; (十四)外来择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第三章提取所需材料第六条购买住房提取(一)购买商品房 1 、提供房屋销***和房屋契税发票或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销***(房屋契税发票); 2 、提供规范的购房合同和财税部门监制的预收款票据。(二)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屋销***和房屋契税发票或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销***(房屋契税发票)。(三)购买农民集中居住地住房提供有效的购房(代建)合同(协议),首付款的有效凭证。(四)购买公有住房提供购买公有住房审批材料和房改专用票据或《房屋所有权证》和房改专用票据。第七条拆迁安置提取拆迁安置实行实物安置的, 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购房协议书(意向书)或购房合同和财税部门监制的预收款票据。第八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一)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提供规划、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建造农民集中居住地住房, 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及有关合法权属证书、各集中居住区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证明等证明材料。(二) 大修自住住房, 提供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并应经实地勘察正在实施大修行为。第九条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二) 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借款合同和银行还款清单。《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被抵押在银行或产权管理部门的, 提供银行或产权管理部门盖章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属于期房贷款的, 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和银行还款清单。(三) 偿还异地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提供的材料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租住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