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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签合同爹去打官司.doc

上传人:lyd13607 2021/7/22 文件大小:8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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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儿子签合同爹去打官司
法院说,他爹不能当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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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经济往来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产生纠纷,有了纠纷,第一感觉就是到法院打官司。可是,到法院打官司也是有条件的,这不,家住博爱县的王三(化名)明明认为自己有理的事情,可还是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原来,他不是适格的原告。
身边的事儿
2012年4月8日,博爱县清化镇王三的儿子王祥(化名)与该县的朱利(化名)签订了一份建造浴池和附属工程的施工协议,该协议详细约定了承包方式、建筑面积、工程范围、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朱利组织人力进行施工,王祥也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同年9月,工程结束,王祥对施工内容和项目进行目检后,未正式进行质量验收便开始了使用。同年12月14日,该洗浴场所经注册登记开始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三。
该浴池在使用期间,王三发现浴池存在多处质量问题,部分地板、墙体等出现裂缝,甚至还发生脱落物砸伤他人事件,王三还赔偿了经济损失。为此,王三多次通知朱利进行维修,朱利一再推诿。为了正常经营,王三遂自行委托他人对浴池进行了整修,为此花费了不少费用。当王三要求朱利赔偿自己的损失时,朱利又借故推辞了。王三气不
过,不久前一纸诉状将朱利起诉到博爱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朱利赔偿自己的损失80302元。
结果
近日,博爱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三不是该案适格的原告,判决驳回了王三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理解说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是与本案由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此可知,要想成为适格的原告,则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必须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之一。比如离婚案件的原告须是配偶双方
之一;合同纠纷的原告必须是合同签约双方之一。不适格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正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王三虽是朱利所施工的洗浴场所的登记业主,但不能据此认定其必然为施工合同的一方主体。本案实际情况是案外人王祥与朱利签订了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