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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志愿服务促进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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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陕西省志愿服务促进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101125( 颁布时间) 20101205( 实施时间)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 第三十八号( 文号) 陕西省志愿服务促进条例(201 0年11月25 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志愿服务组织第三章志愿者第四章志愿服务活动第五章支持与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陕西省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已于 2010 年 11月 25 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 0 年 12月5 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 年 11月 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 维护和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志愿服务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 是指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性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智力、体力、技能和时间等,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组织, 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包括各类志愿者协会和其他志愿服务组织。第四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第五条全社会应当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尊重志愿者及其所提供的志愿服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将志愿服务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服务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第七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 设立志愿服务工作指导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志愿服务工作。志愿服务工作指导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 应当结合工作特点, 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志愿服务的组织、指导、保障工作。第八条本省确定每年三月五日所在周为全省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周。第二章志愿服务组织第九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成立的区域性志愿者协会,依法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按照协会章程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区域性志愿者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第十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成立志愿者协会或者其他志愿服务组织, 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本社区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协会可以申请加入区域性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团体会员, 也可以依法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十一条志愿者协会和其他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根据应急救援、大型赛会等需要, 组织志愿者提供公益性服务; (三) 建立健全和执行负责志愿者招募、培训、考核和激励等工作制度; (四) 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为志愿者提供必要帮助和保障; (五)关心志愿者身心健康,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交流与合作。第十二条志愿者协会应当建立注册制度、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并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志愿者要求志愿者协会或者其他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