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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刑法分则条文罪过形式及甄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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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刑法分则条文罪过形式及甄别.doc

上传人:zgs35866 2016/6/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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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简析刑法分则条文罪过形式及甄别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傅强徐庆天编辑: studa1211 论文摘要犯罪罪过行式的判断标准在于判断犯罪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即犯罪行为人对犯罪结果到底持过失或故意的心理态度。本文主要论述了刑法分则条文罪过形式以及其甄别。论文关键词刑法分则罪过形式甄别一、分则条文罪过形式的分类(一)分则条文规定为故意的情况 1. 条文明确规定为故意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只列罪状, 没有单列罪名, 有些条文的罪状对具体犯罪及主要构成要件的描述明确了故意及过失两种罪过形式, 因此很容易加以区分。如《刑法》第 275 条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这个条文则明确告诉我们,它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种例子在刑法分则条文有二十余条,兹不赘述。 2. 犯罪同类客体的概念阐明为故意如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它的概念是“指故意……的行为。”表明此类犯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国家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因此, 这一章所含条文的罪过形式均为故意, 过失则不构成犯罪。此外, 刑法分则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 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 其个罪条文中犯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 而刑法分则的其它几章所含的罪名, 根据同类客体的概念来判断, 则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其中故意居多,过失占极少数。 3. 刑法分则条文款项中阐明以“共犯”处,明确了故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共同过失犯罪则不存在这种情况, 既使各过失犯罪人对于同一事实具有共同认识, 也谈不上相互之间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系, 因为他们对于犯罪后果既然属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在此心理状态下自然就不可能有相互的利用和配合。因此, 如果刑法分则中有“……的,以……的共犯论处”条文出现的, 其罪过形式则肯定是故意, 刑法分则中诸如此类的条款有: 《刑法》第 382 条第 3 款、第 156 条、第 198 条第 4 款、第 349 条第 3 款、第 350 条第 2 款等等,不胜枚举。 4. 罪数形态理论认为只能是故意(1) 牵连犯。牵连犯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目的性的犯罪现象, 几个犯罪行为牵连在一起, 是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一罪的目的, 即数个犯罪都因为此目的而实施; 各个行为共同地具有犯一罪的目的和主观意识, 客观上才可能发生直接的不可分离的牵连关系。而过失犯罪根本不可能具有上述特征。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过失行为, 或行为者的数个行为过失地引起了数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触犯数个罪名, 各犯罪行为之间亦不可能存在那种方法行为与结果行为、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之间的关系, 因为行为人根本不存在一个特定的犯罪目的或意图。所以, 过失犯罪不存在牵连犯的情况。因此, 如果某个刑法分则条款规定是以牵连犯来处置的, 那么, 其条文的罪过形式肯定是故意而非过失。刑法分则中有关类似的条款有《刑法》第 157 条第 1款、第 171 条第 3款、第 208 条第 2款、第 241 条第 5款、第 253 条第 2 款、第 329 条第 3 款等等。(2 )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行为,发生了基本的犯罪结果, 同时又造成了法定的重后果, 因而刑法对其规定了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如《刑法》第 257 条规定:“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