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汽车维修合同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1 .托修车辆基本信息: 号牌号码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 VIN 代码/ 车架号注册登记日期里程表公里数 2. 维修项目: 预定维修项目以双方确认的《进厂检验记录单》为准; 实际维修项目以《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3 .维修材料: 品名零件号制造商规格型号价格数量类别提供方式注:1、具体内容见《维修结算清单》。2、“类别”为“原厂件”、“副厂件”或“修复件”。3、“提供方式”为“甲方自备”或“乙方提供”。 4 .竣工交车日期: 年月日, 交车地点: 。 5 .验收及提车:甲方应当在乙方交车后当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当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上签字确认, 并按照《维修结算清单》结清维修费用后,方可提车。 6. 结算方式:。 7 .合同变更:托修车辆竣工交付前,双方可以( 书面□电话□) 通知的方式, 就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和材料、竣工交车日期等内容进行变更。 8 .违约责任:( 1 )迟延履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元/ 日;( 2)。 9 .其他约定: 。 10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有关事宜, 认真填写表格内容, 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特别是黑体字部分。托修方(签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 年月日承修方(签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 年月日承、托修双方权利义务一、适用范围本合同主要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汽车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其他维修项目也可参照使用本合同。二、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一) 向乙方交付托修车辆时, 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二) 要改变托修车辆车身颜色, 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的, 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向乙方出示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三)自备维修材料的,应当承担因材料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四)应当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清维修费用并提车。(六)对乙方擅自将维修工作转托他人,或维修质量达不到国家、行业标准或北京市地方标准要求的, 有权要求乙方返修, 也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七) 对乙方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按照规定出具结算发票和《维修结算清单》的,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三、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一) 应当对托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进厂诊断检验, 并填写《进厂检验记录单》。(二)应当妥善保管托修车辆及固定或遗落在托修车辆上的附件、设备及有关物品。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 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托修车辆损坏的,应当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三) 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 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 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 应当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四) 维修过程中换下的配件、总成, 竣工交车时应当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但对环境有影响的废弃物品, 应当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五)托修车辆竣工质量检验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或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 并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