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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0年全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
调查及环境统计工作会议材料之6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污染源普査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之一:
工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一、工业源调查范围及重点调查对象的确定原则
(-)工业源调査范围
工业源调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不 含军队产业活动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的各类工业企业生产单位;(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 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产业活动单位。
调查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确定,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1) 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调查。
(2) 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调查。
(3) 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 纳入区域调查。
(二)重点调査工业源的筛选与确定原则
1、以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为总样本,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2010年度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初步名单,符合其中任何1项条件的即纳入动 态更新重点调查范围:
(1)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排放量 占地区(市)85%排放量的工业企业(由大到小排序);以及废水、化学需氧量、 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产生量占地区(市)65%产生量的工业
企业(由大到小排序)。
(2) 有废水重金属(碑、镉、铅、汞、鎔)产生的企业。
(3)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0000吨及以上的企业。
(4) 危险废物产生量50吨及以上的企业。
(5) 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业(4610)、水城 电(4412)、土砂石开采业(1011〜 1019)不纳入动态更新的重点调查企业范围。
(6) 国家根据以上原则统一确定2010年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初步名单, 并下发各地。各地逐级下发,直至区县。若有个别区县无重点调查企业,地市环 境保护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补充动态更新重点企业。
2、各地市在重点调查企业初步名单的基础上,根据以下原则补充新增企业、 删除关闭企业,调整、形成2010年度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最终名录库:
(1)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作为新增排污企业纳入重点调查:
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已验收的企业纳入本次 调查;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 入本次调查;试生产、试运行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调查。
上述新增企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中任何一项污染 物的排放量若大于该地市该项污染物85%排放量筛选企业中最低值,或上述四项 污染物任何一项2010年产生量大于该省该项污染物产生量65%的企业的最低 值,或危险废物上50吨,或重金属(产生量)>0,须纳入重点调查单位范围。
(2) 关停、关闭企业的删、留原则:
在2010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调查。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调查。
二、调查内容
(一)重点调查工业源调查内容
1、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
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
2、主要产品、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以及与污染物排放
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份等;
3、 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
4、 各类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以及各类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锅 炉、炉窑);
5、 废水和废气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
6、 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7、 污染源监测结果。
(二) 调查污染物种类
1、 废水调查污染物种类
包括: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氧化物、汞、镉、铅、 碑、总珞、六价珞等。
2、 废气调查污染物种类
包括:废气排放量、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3、 固体废物调查种类
固体废物调查种类包括: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石干石、尾矿、脫硫设 施产生的石膏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按照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1号令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 类填报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三) 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界定
2010年度动态更新调查工业源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最终排入外环境的量。
排水去向类型为E (城镇污水处理厂)、H (进入其他单位)和L (工业废水 集中处理厂)的重点调查单位,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经污水处理厂(其他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