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义乌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健全和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 根据中发[2002]1 3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7 〕 20 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精神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保险水平与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乡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医疗保险费采取政府和城乡居民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第三条各部门和镇(街道)职责: (一)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 市医疗社会保险管理处( 以下简称市医保处) 负责承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业务。(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好辖区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宣传、实施工作; 各镇(街道)劳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服务所( 以下简称劳管所) 负责具体经办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筹集、资格认定、登记造册、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及指纹采集等工作; (三) 市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四)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市财政局监督和管理, 市审计局定期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五)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本市户籍资料。(六) 市卫生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七) 市教育局要积极做好在校学生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宣传工作。第四条本市户籍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均可依据本办法以家庭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依据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一)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中断缴费的; (二) 已参加异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第六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市、镇( 街道)财政补助组成。其中: (一) 个人缴费设立二个档次缴费标准,分别为小额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每个家庭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参保。小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40 元。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350 元。(二)市财政按参保人员每人每年 120 元的标准实行专项补助。(三)各镇(街道)财政以每人每年 20 元的标准按户籍在本辖区内的参保人数实行专项补助。第七条市医保处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号码与《居民身份证》相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采用《劳动保障卡》管理。《劳动保障卡》由个人保管,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和医疗费用结算的专用凭证。第八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由市医保处按参保人员每人每年 20 元的标准一次性划入, 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第九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员所有,不得提取现金,节余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第十条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应及时注销,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划入法定继承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法定继承人未参保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第十条当年的七月一日至次年的六月三十日为一个医疗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医疗年度一次性收缴, 个人缴纳部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