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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 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 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 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以下简称单用途卡) 是指前 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 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 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 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 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 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
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 或者经授权拥 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 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
用途卡销售、充值、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 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
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 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 以公告的
形式公布。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 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 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 30日内按
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
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复印件。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
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 (格式见附件2)。 //
第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
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 ,
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第十条/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L)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 (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 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 (六)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七)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 品牌发卡企业
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 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 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
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章'发行与服务
第十三条 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桂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 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 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 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 \\
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 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 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 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