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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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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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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41129( 颁布时间) 19941129( 实施时间) 20121001( 失效时间)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4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9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步骤第三章就学第四章教育教学第五章实施保障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根据《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本办法应作如下修改: 十一、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删除第三十条第四项。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小学、初中的开办、合并、搬迁, 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论证报告;(二)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三) 有合格的教师;(四)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五)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三条义务教育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体制, 县级人民政府负主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完成义务教育工作任务。第四条义务教育以国家办学为主,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中小学。教育行政部门在贯彻教育方针、教学业务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第二章实施步骤第五条本世纪末全省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城镇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应当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经济特别贫困的边远山区必须普及初小教育。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实施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划制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方案。第六条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按质按量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基本学制为: 初等教育六年,初级中等教育三年。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 需要先普及初小教育的乡, 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实施义务教育, 城市以市辖区或者不设区的市为单位组织进行; 农村以县为单位组织进行, 并落实到乡(镇)。独立办学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应按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第八条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办学设施; (二) 具备按省制订的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三) 按照省规定的标准逐步配齐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等器材。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按前款规定积极采取措施, 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第三章就学第九条本省儿童的入学年龄为七周岁。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 逐步过渡到六周岁入学,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六周岁入学。少数居住特别分散、儿童上学有困难的地方,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适当推迟入学年龄,最迟不得超过九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