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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意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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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复议意见书第三人:桑植县瑞塔铺镇东旺坪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朱芳星职务村主任申请人桑植县瑞塔铺镇东旺坪村李家岗组,不服被申请人桑植县人民政府 7月 17 日作出的《关于桑植县瑞塔铺镇东旺坪村李家岗组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机关的通知要求,现提交书面意见如下: 一、此案争议山林一直由我村管理,未曾与谁发生过争议, 申请人桑植县瑞塔铺镇东旺坪村李家岗组与我村山林权属争议系首次提出。我村自管理本村集体山林以来, 特别是 1982 “林权三定”, 199 2 年林场承包以来都一直未与申请人桑植县瑞塔铺镇东旺坪村李家岗组发生争议。我村一直风平浪静地行使集体山林所有权和管理权,有看过 20 多年山的看山员陈必翠证实。 2005 年, 瑞市村陈友龙购买东旺坪村集体山林中的木材, 高峰村王本发以越界采伐了木材而引发纠纷。经前任与现任村支书李得任, 朱芳升主持处理由东旺坪村补偿王本发林木款 500 元。当时李得任并未提出异议,而是指界处理。 200 9 年我村引资在集体山林枯井边开采石材与高峰村发生界址争议, 起初李得任积极参与我村处理争议, 而后才是他生平第一次提出李家岗组与我村的山林权属争议。以前从未提出过, 这一点可以在他们的申请书中得以证实。相信在这以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均未接到类似申请,因为我村从未接到过参与处理争议的通知。仅自 198 2 年到现在就已达 28 年了,正如申请人李得任等提出的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 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的规定,就算申请人有林权证,而我村没有林权证也应为我村所有了。更何况我村有林权证呢? 二、此案争议山林权属实属我村所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合作化时期有以来,帮发枯井等 7 块林地一直由我村管理使用, 没有固定给李家岗组, 有老村支书陈功庭、原李家岗生产队长谷祥楚等证实。 1982 年林权三定桑植县人民政府给我村核发了 1359 号林权管理证。根据此证记载含盖了帮发枯井等 7 块林地, 这一点从复议申请书第四页第五段第一句描述可得到进一步证实, 复议申请人只对***程序持有异议,对此证记载含盖帮发枯井等 7 块林地认同。 1992 年,在市社教队的主持下, 我村山林公开出租承包给我村村民王本柱等四户, 无人提出任何异议, 公证处也办理了合同公证, 合同中明确四址界限含帮发枯井等 7 块林地。 2005 年,瑞市村陈友龙购买我村集体山林中的木材, 高峰村王本发以越界采伐了木材而引发纠纷。经前任与现任村支书李得任, 朱芳升共同处理, 认同确实越界, 由我村补偿王本发林木款 500 元。可见当时李得任知晓我村处理变卖集体山林中的木材, 与人发生纠纷后也是由村支书朱芳升代表村里补偿王本发林木款 500 元的, 作为复议申请人的主要代表李得任当时并未提出异议。也就是说他认同帮发枯井等 7 块林地属我村所有的事实。现时过 5 年后在我村引资在集体山林枯井边开采石材提出异议, 用意何在?他这样的反常举动无异于自己打自己的嘴巴, 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三、桑植县人民政府给我村核发的 1359 号林权管理证是正当取得,合法有效。 1982 年, 李得任任我村村支书, 朱传平任我村文书。据朱传平陈述,当年是李得任委托他填写办理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