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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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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04 号《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已经 2011 年8月 24 日国务院第 16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1月1 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九月七日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 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 长江以南, 钱塘江以北, 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第三条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 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 在管辖范围内, 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调整经济结构, 优化产业布局, 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第二章饮用水安全第七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保障饮用水供应和水质安全。第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 已经设置的,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九条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 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第十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源互补、科学调度的原则, 合理规划、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和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供水项目。按照规划供水范围的正常用水量计算, 应急备用水源应当具备不少于 7 天的供水能力。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的要求, 编制供水设施技术改造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实施方案。太湖流域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报供水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备用水源和应急供水设施; (二)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组织指挥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 (四)应急备用水源启用方案或者应急调水方案; (五)资金、物资、技术等保障措施。第十三条太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在蓝藻暴发等特殊时段,应当增加监测次数和监测点,及时掌握水质状况。太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发现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的水质异常, 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 应当立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第十四条发生供水安全事故,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并根据供水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按照职责权限启动相应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发生供水安全事故, 需要实施跨流域或者跨省、直辖市行政区域水资源应急调度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对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的水工程下达调度指令。防汛抗旱期间发生供水安全事故,需要实施水资源应急调度的, 由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调度指令。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十五条太湖流域水资源配置与调度, 应当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维持太湖合理水位,促进水体循环,提高太湖流域水环境容量。太湖流域水资源配置与调度, 应当遵循统一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协调总量控制与水位控制的关系。第十六条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商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 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水资源调度方案批准前, 太湖流域水资源调度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引江济太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