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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6/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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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补偿标准河北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补偿和安置第四十一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一)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 征用集体所有耕地以及果园、苇塘、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计算。征用林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计算。征用其他非耕地, 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二) 年产值的计算: 耕地、苇塘、鱼塘、藕塘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果园按被征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计算。价格按实际定购价和议价分别计算。秸秆按粮价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三) 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林木、果树、房屋及其他设施等原有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省辖市人民政府( 地区行署) 制定,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四) 国有土地已有使用单位的, 实行有偿划拨, 其补偿费标准由省辖市、县和县级市规定。第四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一)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二)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三) 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特殊情况需要提高安置补助费时,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每亩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 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四)征用没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五) 输变电工程的铁塔用地, 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电杆、测量标志占用耕地只付一次性的补偿费,不办理征地手续。第四十三条地方公路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四十四条临时占地按该地年产值给予补偿。影响一季补偿一季, 影响一年补偿一年。占用期满, 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耕种条件, 或按所需工作量支付整治费。第四十五条征用城市郊区、工矿区、县城城关的菜地,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外, 还应缴纳每亩五千元以内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第四十六条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又不能异地安排所需耕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被征地单位, 一年收获两季人均耕地不足二分或一年收获一季人均耕地不足三分, 国家建设征用耕地后, 口粮不能自给的, 由国家定量补差。第四十七条因国家